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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須知    客戶須知
   門市營業時間、承租條件
承德店: 09:00-21:00
萬隆店09:00—21:00
忠孝店09:00—21:00
承租人所需條件:
  1. 法定年齡須年滿20歲並持有小客車駕照滿一年。
  2. 取車時,承租人請出示新式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(正本)、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(正本,且有三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),本公司一律不承認影本。
  3. 國外客戶承租車輛需備妥中華民國認可之國際駕照(正本),護照、出入境證明及信用卡資訊方可承租車輛。
  4. 承租人汽車駕駛執照過期、違規罰單過多、列管或註銷者,請承租人自行至監理所單位換發新照,否則既使已有預定車輛或已付訂金,本公司有權利不承租任何車輛及沒收該訂金 (訂金部分,詳見取消預定、延期辦法),承租人不得有異議。
 
    訂車須知
  1. 預約訂車:服務據點支付訂金、匯款付訂並來電告知匯款資訊皆可
    1. 來電訂車者,須於三日內完成付訂手續,其訂金為租金總額30% ()以上。
    2. 春節期間與連續假期,須於三日內完成付訂手續,其訂金為總租金50% ()以上。
    3. 未付訂金或僅來電告知訂車者,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留車于承租人,訂車者不得有異議。
    4. 如預訂車輛遇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車時,本公司得以其他同等級車輛替代或退回訂金。
  2. 取消預訂、延期用車:
A
於預定取車日前3至5日(含)以上取消訂車者,酌收手續費為該租車費用總額之30%。
B
於預定取車日前1至2日(含)取消訂車者,酌收手續費為該租車費用總額之60%。
C
於取車當日前24HR前24HR取消訂車者,酌收手續費為該租車費用總額之100%。
D
春節期間欲取消訂車,請於除夕15日 (含)前來電告知本公司。否則本公司一律沒收訂金,承租人不得有異議。
E
用車日期更改需於取車日前2日 (含)以上告知,並可保留訂單六個月(內),以訂金轉移方式租用任一車款,逾期視同放棄,訂金不另外退款。
        PS : 刷卡5%稅金另計。
     取、用車須知
      超過取車時間一小時,且無法聯繫上承租方或未事先通知者,本公司得以轉租他人。預付訂金者以延期用車規範論。
     ●  平、假日定義: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星期日20:00起至星期四20:00以平日租用定義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星期四20:00起至星期日20:00以假日租用定義。
  1. 連續使用24小時為一租車日
    1. 逾時一小時為表定價格十分之一計價
    2. 逾時六小時()以上以一租車日計價。
  2. 連續使用6小時為半租車日:
    1. 僅限於禮拜一09:00~禮拜四20:00時段承租 (過年期間、連續假期或國定假日不適用)
    2. 超過6小時,一律以一日租車計價。
無須押證件、押金、押物、簽訂本票。可使用信用卡及現金消費。
租金不包括燃料,請承租人自行在合格加油站添加規定之燃料,還車時油量若少於出車時油量,應負責補足。
承租時請出示身分證~台灣駕照(正本駕照必備)以供複印做為資料存查。
簽訂消基會制式頒訂定型化契約一份,保障雙方權利。
租賃期間遇車輛機件故障,非人為或外力因素導致損壞,本公司將全權負責,並視情況斟酌補退費用。
交車時,相互確認車輛損傷紀錄,或可使用相機記錄(自備或是本公司提供皆可)
只需24HR前提前告知,可於本公司任一分店(承德~萬隆~忠孝),採免收費甲地取車乙地還車服務。
租賃不包含汽油,請承租方遵照本公司提醒之標準用油,並於合法加油站補充。
車輛一日限行駛400公里,視狀況每超過一公里加收新台幣3元。
全省道路20公里24小時免費拖吊服務,免費供水、接電、更換輪胎及代購汽油(山區及特殊道路費用另計,以拖吊公司收費標準為憑)
還車須知
承租人須於預訂時間內交還車輛,如提前交還,不足時數相差較大,可於下次用車時補回(以半日計)
日租為24小時制,如承租方未於預訂時間內還車,半小時內不計,每逾時一小時以日租金十分之一計費,逾六小時以上以一日計費。
車輛發生擦撞~毀損~失竊或任何狀況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並協議如何處理善後,切勿私下和解或處理!!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故衍生之拖車費、修理費、車輛修理期間之營業損失及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!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於坊間修護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,並以原廠估價重新修復。
請小心於還車時遺忘物品,本公司不負保管之責。
 
保險細項
本公司隨車附贈基本強制險!!(交通意外受害者,每人最高200萬元賠償)
不分車種額外可加選轎車300元廂型~休旅車400/日之完整全險,內容如下:
a.           每人保額100萬元,總保額500~800萬元!(100*人數5~8)
b.    車體碰撞損失險      行進間車輛碰撞受損,維修費承租人最高自付額新台幣10000(車輛維修時間之營業損失另計,最高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20天計)
c. 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   車輛失竊遺失,承租人須負擔現值車價的10%車輛零件或配備單獨失竊者須全額賠償,另須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支付協尋期間營業損失之費用(最高以20天計)!!
d.     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    每一人傷亡(新台幣100萬元)毎事故理賠總額(新台幣200萬元)第三人財損(新台幣30萬元)之理賠!!
上述保險不包含因自然災害(如洪水、颱風、地震等)、酗酒及不明碰撞所造成之損傷以及車內設備遺失或損傷之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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